票据诈骗千万未遂 四公司高层被判刑
近日,北京市昌平区法院对一起4名公司高层人员实施的特大票据诈骗案(未遂)进行了公开宣判,以票据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北京汉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刘贵礼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以票据诈骗罪判处北京汉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副经理孟庆国有期徒刑7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以票据诈骗罪判处北京时代天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范友海有期徒刑8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以票据诈骗罪判处泛华工程公司东北分公司原业务经理王立伟有期徒刑7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
2002年7月,被告人刘贵礼、范友海、王立伟、孟庆国经预谋后,由被告人范友海从河南省漯河市购得两张伪造的银行承兑汇票,每张汇票金额490万元,并伪造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由被告人王立伟、孟庆国办理了伪造的《运输合同》,被告人刘贵礼持该两张伪造的银行承兑汇票及相关合同到工商银行昌平支行办理贴现业务,企图诈骗人民币980万元,因被银行工作人员识破,诈骗未逞。2002年7月30日被告人刘贵礼被抓获,后在刘贵礼的带领下,公安机关将范友海、王立伟抓获。同年8月27日,被告人孟庆国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除上述犯罪事实外,2002年2月间,被告人刘贵礼还虚构其经营的北京泰禾美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拥有北京京棉一厂危房改建工程一号楼、二号楼工程开发权的事实,与北京燕翔机械厂铝合金分厂签订合同,骗取该厂工程保证金9万元。
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查明上述事实后,认为:被告人刘贵礼、范友海、王立伟、孟庆国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伪造的银行承兑汇票及合同骗取国有钱财,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票据诈骗罪;刘贵礼虚构事实,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又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对于被告人刘贵礼的行为应予以数罪并罚。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贵礼犯票据诈骗、合同诈骗罪,被告人范友海、王立伟、孟庆国犯票据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四被告人所犯票据诈骗罪系犯罪未遂,被告人刘贵礼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有立功表现,及四被告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的不同作用,依法分别予以减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