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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交易假担保 江苏宣判一特大票据诈骗案

虚构交易假担保  江苏宣判一特大票据诈骗案
 
    2002年12月19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宣判了一起涉案金额高达3亿多元的特大票据诈骗案。潜逃境外被抓获归案的被告人周绪千一审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周绪千,原是江苏省三峡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下称三峡公司盐城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盐城市高峡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下称高峡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
 
    经盐城中院审理查明:1995年3月,被告人周绪千在无资金的情况下,虚假注册了高峡公司,并将其担任负责人的三峡公司盐城分公司所有的债权债务转移至高峡公司。为套取银行资金,同年11月,被告人周绪千隐瞒高峡公司亏损负债的事实,谎称公司经济实力雄厚,骗得盐都工行行长李中苏、信贷股长李建明(李中书、李建明另案处理)等人信任。周绪千与李中苏、李建明商定:由周绪千在盐都工行存入一定的存款作为保证金,然后开出存款额2倍的银行承兑汇票,由盐都工行承兑,超出存款保证金承兑的部分由周绪千另找担保,即“存一兑二”。
 
    同年12月初,被告人周绪千明知盐城市东港港务公司没有担保能力,将已经作为保证金存入盐都工行质押的存单的复印件及盐都工行龙冈办事处出具的存款证明作为反担保,骗取盐城市东港港务公司经理岳振祥为其超出存款保证金承兑的部分提供担保。被告人周绪千还夸大东港港务公司的经济实力,骗得李中苏等人同意东港港务公司作为担保单位并为其承兑银行承兑汇票。
 
    此后,被告人周绪千在无资金保证的情况下,与银行承兑汇票收款单位恶意串通,虚构商品交易关系,伪造商品交易合同,高息拆借他人资金存入盐都工行,从1995年12月至1997年11月用“存一兑二”方法,以三峡公司盐城分公司及高峡公司名义在盐都工行开出银行承兑汇票计33084万元用于投资放贷及个人消费,除用拆借款及贴现款支付给盐都工行14100万元外,至案发时为止,尚有银票余额18984万元。案发后,司法机关依法追缴高峡公司在盐都工行的保证金7090万元,另发还盐都工行追缴的赃款赃物价值1420.0183万元。
 
    盐城中院认为被告人周绪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商品交易关系,伪造商品购销合同,提供虚假担保,骗取银行信任,签发无资金保证的银行承兑汇票,数额特别巨大。通过贴现得款用于投资放贷及个人挥霍,案发后,虽经司法机关追缴,尚有巨额款项未能收回,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票据诈骗罪,遂作出上述判决。(法制日报) 

添加:2007/10/5   录入:zhuxinpeng   人气: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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