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为收藏 管理登录
 ■ 首页
 ■ 票据新闻
 ■ 票据法律法规
 ■ 票据法论坛
 ■ 票据民事案例
 ■ 票据刑事案例
 ■ 推荐律师
 ■ 网上咨询
 ■ 关于我们
站内搜索
    
热门文章

民间买卖银行承兑汇票市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

民间“票据贴现”未入刑,...

不是最后被背书人的持票人...

朱鑫鹏律师

失票救济的技巧——主张已...

骗取、盗窃票据人被追究刑...

除权判决后,持票人又提出...

骗取银行承兑罪的危害性

信用社与公司签订合同“倒...

 
明确票据签章 促进票据流通

明确票据签章 促进票据流通
 
 
业务探讨 刘晓春 2001.09.21 10:21:00 货币市场
 
 
  在银行办理商业票据业务时,经常会遇到一些不确切的票据签章,诸如:“××公司银行印鉴专用章”、“××公司银行结算专用章”、“××公司内部银行专用章”、“××公司结算中心专用章”、“××公司财务结算专用章”、“××公司结算财务专用章”、“××公司××结算财务专用章”等。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及人民银行的有关规章(以下简称法规)规定,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和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一些银行担心使用上述印章不符合法规规定,不愿贴现使用上述印章的商业票据(本文的票据均指商业票据)。
  使用上述印章是否符合法规,实践中有不同认识。第一种意见认为,是否是财务专用章,应以企业在工商局备案的或在开户银行预留的财务专用章为准。第二种意见认为,票据上的签章应和法规规定基本保持一致,要求印章显示“财务专用章”字样,即可以使用“××公司结算财务专用章”、“××公司××结算财务专用章”等。第三种意见认为,票据上的签章应和法规完全保持一致,即必须是“财务专用章”。
  第一种观点明显有不足之处。按照该观点,持票人需要证明票据上的签章是在开户银行或工商局预留的财务专用章,既不方便,也不利于票据的流通,在票据外附加证明也不符合票据文义性的特征。第二种观点和第三种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但笔者更赞同第二种观点,即印章要显示“财务专用章”字样。按照第三种观点,肯定和法规的规定是一致的,但过于机械,尤其是一些大中型企业,财务分工细,如果一律使用“财务专用章”,会给业务造成很多的不便。第二种观点不但和法规的意思接近,还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明确企业签章模式,促进票据流通。由于对企业财务专用章的混乱认识,企业在票据上的签章五花八门,一些付款行往往以票据签章不符合规定为由退票或拒付,贴现行为避免损失,有的坚持票据签章必须有“财务专用章”字样,有的严格要求必须使用“财务专用章”,除此之外不予贴现(公章当然可以使用,本文不予以探讨),因此给持票人造成了很多不便,也影响了票据流通。为消除这种混乱的认识,促进商业票据流通,建议人民银行应对企业的财务专用章模式予以明确,或者与最高人民法院协商以司法解释方式予以确定。
  从严理解,灵活处理。在人民银行和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企业财务专用章的模式之前,企业在商业票据上的签章,最好使用公章或者“财务专用章”,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银行办理贴现业务时,最好采取谨慎的态度,从严理解,即按照第二种或第三种意见理解和操作。但如遇到没有“财务专用章”字样的票据,也可具体分析,灵活处理,并将出票人和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的签章区别对待。《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17条规定:“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票据无效;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6条也有同样的规定。因此,如果出票的签章不符合规定,影响票据的效力,贴现行应采取谨慎的态度,不予贴现。如果前手背书的签章不符合规定,不影响票据的效力,也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付款行应及时支付票款,贴现行可办理贴现。但鉴于一些付款行往往以此为由退票的现状,贴现行应对此风险进行防范,比较可行的办法是让承兑银行出具承诺,承诺不因背书签章为由拒付或退票,或者让贴现申请人出具承诺,承诺若因背书签章问题给贴现行造成损失的,由贴现申请人承担责任,同时可冻结少量的资金或交纳少量的保证金,以避免票据因退票或拒付造成的损失。
金融时报 2001.09.14
 

添加:2007/9/26   录入:zhuxinpeng   人气:857
<< 后退   返回顶部   关闭窗口  

电话:021-50373167 传真:021-68553233   手机:13774285826
上海市静安区恒丰路600号机电大厦A502-508 上海融盈侓师事务所   邮箱:zxp62108@yahoo.com.cn
Copyright © 2007-2025  上海公司法律网  版权所有.沪ICP备07024140号
网站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