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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票据业务仍需防范风险

当前票据业务仍需防范风险
  作者:兴业银行资金营运中心 刘晓春
 
上半年,我国票据市场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平稳运行,健康发展。结合上半年票据市场的情况及人民银行票据管理的新规定,在近期票据业务风险防范中,我们应对一些问题引起关注。

  融资性票据”存在的风险

  央行在近期下发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票据业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取消了转贴现的转入行对增值税发票、商品交易合同复印件等跟单资料的审查义务,但并不意味着监管部门放松了对签发和使用票据贸易背景真实性的要求,也不宜理解为这是逐步解禁“融资性票据”的过渡性政策。相反,监管部门可能将腾出更多的精力,在源头加强“融资性票据”监管的力度。
  《通知》中明确规定了承兑行和贴现行对商业汇票的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审核,对贴现业务的跟单资料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要求贴现申请人贴现时提供交易合同和税票的原件,“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向银行申请贴现时,贴现申请人应向银行提供交易合同原件、贴现申请人与直接前手之间根据税收制度有关规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因此,承兑行和贴现行防范“融资性票据”的风险仍是票据业务风险防范的重中之重。

  上门服务”存在的风险

  上半年,提供跨地区“上门服务”贴现业务的银行、信用社明显增多,一些贴现行的工作人员还随身携带汇票专用章或公章,直接将贴现的票据就近转卖。笔者无意于否定“上门服务”存在的价值,但其中存在的风险不容忽视。
  据了解,近年已经有多家银行在办理贴现业务上门服务时,逆程序操作,酿成风险。经办人员在没有见到票据,甚至在承兑银行还没有承兑的情况下,就电话向行领导汇报已经拿到了票据,通知划款。结果,贴现行钱付了,却没有拿到汇票。为什么会出现这种鸡飞蛋打的结果?在正常情况下,银行办理一笔贴现业务,要经过严格的审查审批,以审验票据真伪、审查票面文义和票据要式的合规性、审查跟单资料的真实性,关键环节还要双人审验,会计部门在票据收妥后才可以放款。而上门服务时,很难做到审查、审批人员都一起上门审查审批,上门服务人员的行为就缺乏有效的监督,容易感情用事、违规操作,极易引发道德风险。因此,如何保证对票据真伪、票面文义和票据要式合规性的审验不低于正常标准,如何杜绝上门服务过程中存在的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值得深思。

  分散经营存在的风险

  在宏观紧缩政策的影响下,商业银行普遍存在信贷投放不足的问题,这直接影响到贷款不良率、贷款规模、利润等指标,因此,多数商业银行都鼓励和支持分支行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业务,越来越多的基层银行加入到银票贴现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但问题是,票据作为一种技术性、专业性较强的投资品种,法律上对其要式性、文义性等都有严格的规定,这对从业人员尤其是审查人员的专业素质提出非常高的要求。因基层银行的人员编制都很有限,很难配备专职的审查人员,加上基层银行业务量相对较小,磨练不够,经验不足,并不是所有的基层银行都有过硬的票据审验、审查基本功,很难全面掌握票据风险防范的要点,潜伏着很大的操作风险。
  今年10月份后,转贴现业务的转入行不再审查交易合同和增值税发票复印件,这样既没有了贸易背景不真实的政策性风险,操作又变得更加简便,而银票的流动性又好,随时可以转卖,加上目前各银行资金都比较宽松,资金投资压力增大,会有更多的基层银行将银票作为短期资金投资工具,基层银行票据专业人员不足的矛盾会更加突出。因此,上级行在授权基层行开办票据贴现、转贴现业务时,应充分考虑到这一因素,保证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能够满足业务发展的需要,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最好采取集约化经营的策略,由分行或票据专业支行集中审验审批,克服基层行审查人员经验不足、风险意识不强等问题,降低操作上的风险。

  利率差异存在的风险

  自央行今年3月17日下调超额存款准备金利率以来,银票的市场贴现利率从年初的3.6%左右,逐步下降到了人民银行再贴现利率水平以下。对于贴现利率低于再贴现利率的问题,不同地区监管部门的监管标准不统一,有的地方监管部门明确禁止贴现利率低于再贴现利率,而有的地方监管部门则采取默认的态度,贴现利率基本上市场化,远低于人民银行的再贴现利率,好多地方的贴现利率已经低于2.4%,基本上与半年期的企业存款利率持平。面对如此低的贴现利率,企业从降低财务成本的角度考虑,“贷款银票化”,将各种贷款转换为银行承兑汇票,并到利率较低的异地贴现,大幅降低了企业的财务成本。
  然而,过低的财务成本容易引发企业扩大投资的冲动,降低企业的创新动力,长期贷款的短期化,也极易造成票据到期承兑银行被动垫款或不得不循环开票。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由于基层银行面临巨大的存款指标压力,在贴现利率与企业半年期存款利率基本持平的情况下,会不会引发新一轮的虚开银票、虚增保证金存款等问题,这些都值得监管部门深思。另外,地区贴现利率的明显差异,也给一些银行异地“上门服务”提供了生长壮大的沃土,并引发银行间的恶性竞争,降低银行的整体利润水平。

  诈骗风险和道德风险

  回顾近年来发生的票据大案要案,金额在千万元以上的票据诈骗案件基本都有银行内部人员的参与,“家贼难防”,我们不得不警钟长鸣。要不断加强员工职业道德培训和思想教育,增强员工防腐拒变的能力;要认真剖析历年发生的金融要案,提升审查审批部门的风险意识,牢固树立合规经营的作风;规范票据业务操作程序,在制度上增强对业务人员行为的监督和制约,不给意志不坚定者留下可乘之机,防止“内鬼”作案,保证票据业务的健康发展。  (刘晓春  兴业银行总行资金营运中心分析师。
  
  财经时评
央行新政策力促票据市场健康发展
  近年来,票据业务已经成为各商业银行的黄金业务,由于票据利率低于普通贷款利率,大宗交易企业普遍倾向票据融资。与此同时,因票据风险相对较低,银行也力推票据业务。
  事实上,自1999年底以来,我国票据市场以年均50%的增长速度迅猛发展。2004年商业汇票累计签发量为3.4万亿元,累计交易量4.5万亿元,贴现余额1万亿元。截至2005年上半年,共有209家金融机构在“中国票据”网发送报价,累计金额达1.45万亿元。
  如今,在商业银行纷纷进行股份制改造、强化信贷管理的大背景下,企业融资需求与银行信贷出现了结构性不匹配现象。由于大型企业融资的实现方式呈现多样化,其对银行信贷的依赖度有所降低;中小企业的贷款需求旺盛却因经营规模小、风险大而不易得到银行信贷支持。这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企业融资需求得不到满足,而银行贷款又发愁贷不出去的尴尬局面。
  而票据融资对企业而言,具有融资简便、周转速度快、成本低等优点,特别是经过银行承兑的汇票更是提高了信誉度,因此越来越成为企业短期融资的主要工具。商业银行在贷款投放乏力的情况下,也逐渐认识到票据业务是满足企业融资需求,对冲信贷投放不足的有利工具,开始加大了票据业务的拓展力度。在企业和银行的共同推动下,据统计,仅今年上半年全国票据市场累计签发商业汇票已超过2万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约25%;累计票据贴现近2万亿元,同比增长超过30%。已签发的未到期商业汇票余额和票据贴现余额约比上年末增长10%至15%。
  但是,票据市场的快速发展也暴露了一些问题,诸如:票据总量供求失衡、票据结构发展不均衡、票据审查不严、潜在风险加大等问题。由此而导致票据市场过度竞争、超能力承兑贴现票据、放松票据审查等现象时有发生。
  另外,由于《票据法》自出台以来,有关实施细则、风险处置一直没有太多改变,因此造成各家银行执行标准不统一,资金资源难以充分有序流动。使得票据业务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形成了一定的市场风险,不利于票据市场的长远发展。
  为了进一步规范市场行为,推动票据业务的健康发展,央行最近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票据业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就商业汇票真实交易关系的审查、银行承兑汇票的查询查复方式、票据质押的相关处理给出细化的规定。
  《通知》明确了商业汇票真实交易背景的审查由承兑行和贴现行负责,这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银行效率;对于票据质押业务也有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将此前各银行各不相同的做法进行了统一,以有效减少结算纠纷。《通知》进一步明确了票据“谁办业务、谁承担风险”的原则。此外,《通知》拓宽了票据查询渠道,允许商业银行通过大额支付系统、“中国票据”网、传真、实地等方式查询。
  市场人士普遍认为,新政策实施后对票据业务影响深远。尤其是新政策规定,商业汇票转贴现和再贴现时无需提供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等跟单资料,表明央行承认转贴现及再贴现交易的纯融资业务特性,从而与承兑、贴现环节的相关要求划清界限,也免除了转贴现行可能面临的政策性风险,并使转贴现行处理票据纠纷变得简单,极大地方便了票据的流通,将使我国票据市场在原有基础上继续快速发展。
  尽管央行在完善票据业务管理,促进票据市场发展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票据业务发展中存在的一些根本性问题仍未能得到解决。比如,原来已纳入研究的融资性票据未能出台,使票据的融资功能未能得到充分发挥;另外,签发商业票据的准入条件仍未放宽等等。但是,《通知》本着稳健发展、引导创新、规范管理、有效控制风险的原则,及时跟踪票据业务的创新动态,补充完善了票据业务的相关制度,有利于繁荣票据市场,畅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支持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票据新政策的实施,我国的票据市场将进入一个崭新的发展时期。  (FN记者  李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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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商业汇票真实交易关系审查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商业汇票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出票人(持票人)向银行申请办理承兑或贴现时,承兑行和贴现行应按照支付结算制度的相关规定,对商业汇票的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审核。
  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行负责对出票人的资格、资信、交易合同和汇票记载的内容等进行审查。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向银行申请贴现时,贴现申请人应向银行提供交易合同原件、贴现申请人与其直接前手之间根据税收制度有关规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
  贴现银行向其他银行转贴现或向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时,不再提供贴现申请人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但需对票据的要式性和文义性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承担审核责任。  摘自《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票据业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添加:2007/9/26   录入:zhuxinpeng   人气: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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